2004年9月23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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售房“先天不足” 点燃马拉松诉讼
本报记者 余春红

  房款付清了,契税交了,钥匙拿到手了,但是房屋的所有权过户却成了一道数年都无法跨过的坎,由此引发的诉讼从2000年开始至今仍在继续。这样的商品房买卖奇闻发生在临安的吴云珩身上。
    1999年11月16日,吴云珩及其妻子和弟弟从杭州锦江集团房地产公司(下称房产公司)买下了位于临安市锦城镇新民街的锦江公寓21幢整幢楼,共有商品房5套,底层为营业房,二、三层为住宅房。商品房销售合同签订后,吴云珩按约定付清了房款,并交纳了契税等其它费用。但当吴云珩拿到房屋的钥匙,要求办理产权证时,出现了意想不到的情况。房产公司告诉他,房子的产权是其母公司杭州市锦江集团(下称锦江集团)的,因此,房产公司无法为他办理产权证。
    为此,2000年5月,吴云珩起诉房产公司,要求按约履行商品房销售合同。审理中,房产公司出示了锦江集团的《房屋所有权证》,他购买的那幢楼确在该证中,于是,吴云珩撤诉。但他在诉讼过程中发现,房产公司在售房时有临安市政府房产管理处发的《商品房预售证》,有市物价局发的《锦江公寓商品房价格的批复》,土管部门批准的土地使用权证等等,却独独没有房屋所有权证,而不具备获取房屋所有权证法定条件的锦江集团反而拥有《房屋所有权证》,房管部门不是违法发证吗?就这样,吴云珩又打起了行政官司。
    2000年12月26日,吴云珩起诉临安市政府,要求撤销产权人为锦江集团的房屋所有权证。2001年3月,临安法院判决认为,被告发证行为在先,原告购房在后,被告在实施其具体行政行为时并未影响原告的权利义务,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吴云珩不服,上诉到杭州市中级法院。经该院裁决,以原判认定“事实不清,证据不足”为由,发回重审。重审的结果还是吴云珩败诉,他再次上诉。2002年8月,二审法院以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,且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驳回其上诉,维持原判。
    吴云珩的行政诉讼几经曲折后,最终也没能走通。正当他准备寻求新的途径维护合法权益时,有人竟然开始拆他买下的那幢房子。日前,记者在采访时看到,现在房屋已经完全被拆除,并且外围已经砌起了围墙。
    “拆房这显然是房产公司的‘绝招’。”吴云珩认为,房子都拆了,产权过户就成了客观不可能,但是土地使用权还是房产公司的,即便是违约、侵权,法律后果最多只是退房款,赔违约金。
    对此,9月14日,锦江集团办公室主任陈兵在电话采访中告诉记者,房屋并不是房产公司拆的,而是锦江集团拆的,拆除的原因是因为该集团的电厂需要用地。
    然而,该地块目前正毗邻临安市最大的广场,土地价格早已今非昔比。据悉,现在与此同类地段的营业房价格已涨至11000元每平方米,与4年前相比上升了近10倍。吴云珩认为这才是房产公司拆房的真正目的所在。
    房屋虽然已不存在,但吴云珩的诉讼还在继续。去年2月,吴云珩又向杭州中级法院起诉房产公司,要求返还房款、税金等费用86万余元,并赔偿损失338万余元。目前法院尚在审理之中。
    锦江集团的陈兵说,房产公司在锦江公寓买卖中,在管理上确实有漏洞,有过错,否则不会出现“儿子擅自卖了老子的东西”的情况,但锦江公寓21幢本来就不能卖。他告诉记者,当时房产公司主要负责人在销售该房产过程中拿了几万元的回扣,现该负责人已被撤职。陈兵表示他们相信法院的判决,并尊重法院的判决。
    不知道这场官司会不会是吴云珩商品房买卖马拉松诉讼的终点?